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法学理论论文【内容提要】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以自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张。【摘要题】争鸣之声【关键词】安乐死/ 生命权/ 个人自由/ 集体意识【正文】 1992 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 “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注:潘希熙: 《走向死亡,谁说了算》,《社会工作》 1995 年第 4 期。) 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 2001 年 4 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安乐死的观念和行为,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的难题。至今似乎还没有那一个问题能像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律问题能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无法自圆其说。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本文拟从生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探讨。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一)安乐死及其历史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 euthanasia ”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 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395 页。)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注:石文亮: 《试论安乐死立法》,《法律与医学》 1995 年第 2 期。)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沿用了西方的传统解释,对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是导致安乐死被误解及引起争议的原因。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注:冯秀云:《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政法论丛》 1998 年第 2 期。)安乐死其根据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主动措施, ?缱⑸浠蚍躼靡┪锏燃铀俨∪怂劳觥1欢楡怖炙涝蚴侵付晕V 夭∪瞬桓?nbsp; 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注:陈霆宇:《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政法论丛》 199 8 年第 2 期。)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谓古已有之。在西方,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健康强盛,常把病人、老人击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病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注:许士凯:《安乐死启示录》,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199 2 年版,第 38 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有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东方诸国,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崇尚人自然的死亡, “圆寂”、“坐化”等就是佛教徒追求的死亡方式。我国敦煌有一幅唐吐蕃时期(公元 781 ~ 847 年) “自行诣死”的壁画,描写一位老者在寿命将终时自行到坟墓中安详地辞别人世,这可视为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注: 赵建雄:《我国早期的“安乐死”思想》,《健康报》 1996 年 10月 19 日。)但是,由于安乐死违背传统的伦理观念,(注:长期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在西方是以宗教伦理为主,如基督教就曾经禁止自杀;在东方,尤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大部分地方,莫不视死为一个禁忌,在大多数时代里的大多数人也无不将长寿视为一种极其自然的追求。)并与传统的医学理念和死亡概念相冲突,自杀和他杀的界限也因此而趋于模糊,故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也普遍地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西方,启蒙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传统社会走向式微的开始,个人对于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把握与张扬迅速拓显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于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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