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木 购销合同
甲 方( 买方 ) :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约地 : 江苏连云港
乙 方(卖方):
甲方(买方)愿意从乙方(卖方)购买、乙方愿意向甲方销售原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
原木 购销合同
甲 方( 买方 ) :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约地 : 江苏连云港
乙 方(卖方):
甲方(买方)愿意从乙方(卖方)购买、乙方愿意向甲方销售原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 词语定义:
1、“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合同号为 的原木购销合同。
2、书面形式:是指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函件、电
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
责任。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名称:
1、名称:加拿大原木
2、产地:北美洲
3、船名航次: M/V
4、提单数量: 立方米
5、提单号( B/L No. ):
三、交货方式:连云港进口船舶舱底交货
四、成交方式:
1、价格:连云港舱底交货价 RMB 元 /M3,合计总货款: RMB ( 人
民币 整) 。从卸船开始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凭票向甲
方代收代付。
2、检验标准:以加拿大 BC 省检验标准( BC Metric Log Scale )作为唯一检验标
准。
3、结算数量:
若卸港检验结果与提单数相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 %以内的,甲乙双方
以提单数作为最终结算数量;
货物必须于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检验完毕,若卸港检验结果与提单数相
比,差额部分在提单数 %以外的,甲方必须封存货物留待复检,甲乙双方按
以下方式结算:
若乙方认可的卸港检验结果或卸港复检结果大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出
提单数的 %,甲方必须支付乙方超出提单数 %之外的货款;
若乙方认可的卸港检验结果或卸港复检结果小于提单数且差额部分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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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数的 %,乙方退还甲方超出提单数 %之外的货款。
若船舶到港后二十五日内货物未能检验完毕,则甲乙双方以提单数作为最
终结算数量。
五、货款支付
货物通关后,乙方向甲方加收资金利息,按欠款总额的 / 月利率计算。甲
方必须于货物通关后 30 天内至少付清货款总额的 40%。欠款时间最长不超过 60 天,即甲方必须于货物通关后 60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若到期甲方仍未能如期付清全部
货款,资金利息加收标准自该日起调整为按欠款总额的 / 月利率计算。
六、结算货币
本合同下的货物价款按人民币结算。
七、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最迟付款时间内,即货物通关后 60 天内不能付清全部货
款,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在偿还全部货款及资金利息的基础上向乙方另行支付未偿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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