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2013 年修订版) 》的通知中大办〔 2013 〕 28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在《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遵循“明确职责、体现公平、加大力度”的原则,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在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由各代表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中山大学 2013 年 11月 19日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2013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 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 详见附件 2);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 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 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 ( 三)研究处理特殊问题; ( 四)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 五)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第四章补助对象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 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按第十条计算个人自付费用总额达到 10,00 0 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一) 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 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 (二) 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 系列) 人员和合同工。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 1 .各种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 .慢性肾功能衰竭; 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 .良性脑肿瘤; 7 .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主动脉手术; 10 .白血病; 11 .急性心肌梗塞; 12 .脑血管意外; 13 .瘫痪、肢体缺失; 14 .双目失明; 15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 .严重脑损伤; 17 .严重帕金森病; 18 .重度烧伤;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原发性心肌病; 2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 .严重中毒; 23 .重大创伤。如申请者所患疾病不在上述条款之列,则由中山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五章补助标准第九条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补助一次, 下一次申请时间应与上一次批准时间间隔满一年。第十条补助金额根据自付情况,按如下比例计算: (一) 补助对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 按公费医疗或医保规定按比例个人自付的费用,补助 70% ; (二) 补助对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 按学校公费医疗或医保规定属于个人全自付费用包括治疗性自费药品、材料费,治疗费, 检查费以及限额报销项目超限额部分,根据自费情况分段计算。全自付费用分段如下: 1 .自付费用 30,000 元及以下,补助 30% ; 2 .自付费用 30,001 元- 90,000 元,补助 40% ; 3 .自付费用超过 90,000 元,补助 50% 。第十一条补助对象如病情严重或特殊,在医疗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治疗所必须,经专科副高以上医师或专科主任同意后, 在学校公费医疗及医保相关规定的医院以外的境内正规医疗单位或药品售卖单位购买特殊治疗药品的费用,提供医生证明、医疗收费单据或发票,在 50,000 元限额内按第十条第(二)款计算补助金额,其中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费用按不高于 5,00 0 元作为核定全自付费用计算补助金额。第十二条每一位补助对象原则上每年补助金额不高于 150,000 元,在职期间补助金额上限为 300,000 元。特殊情况,申请者所申请的补助金额超出上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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