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doc— 1—浙 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财企〔 2014 〕 7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4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引导市县统筹财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根据省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和《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 2—财企〔 2013 〕 411 号) 的规定, 现将 2014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各地上年度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占 GDP 比重、服务业投资完成额为基本因素,以上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完成率、当年服务业重大项目个数和计划投资额为修正因素,现将 2014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以上因素切块部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作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收入列 2014 年“ 110029913 商贸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列报 2014 年“ 21602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预算指标。切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统筹重点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二、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3 〕 126 号) 确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继续按照 30 万元/ 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用于支持园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作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收入列 2014 年“ 110029913 商贸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列报 2014 年“ 21602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预算指标。三、本通知下达后, 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研究确定切块资金的项目安排计划( 表式详见附件 2)。在确定项目安排计划时, 应符合《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企〔 2013 〕 411 号) 有关规定, 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 3—注重产业导向。重点支持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新兴服务业项目, 房地产、纯宾馆酒店类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二是项目已开工, 并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是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应不低于 50 万元,不高于项目总投资或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 10% 。项目安排计划请于 2014 年7 月底前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电子版发至 zjfwyb@ ), 经复核无意见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复核意见由省发改委于 8月底前反馈当地发改部门。此外, 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拨付到位。四、各有关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 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他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适时对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附件: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情况表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表( 空白表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2014 年5月 22日— 5—附件 1 2014 年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情况表序号拨付市县服务业集聚区名称集聚区补助(万元) 切块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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