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登记表
租 赁 房 屋 登 记 表
编号:
房主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照片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电 话
出租房屋地址
房屋性质 租借用途 房屋建筑类别 房屋结构 出租面积租赁房屋登记表
租 赁 房 屋 登 记 表
编号:
房主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照片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工作单位
电 话
出租房屋地址
房屋性质 租借用途 房屋建筑类别 房屋结构 出租面积(平方米) 建筑安全状况
房主申请
签字:
年 月 日
派出所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出租开始时间 批准出租结束时间 是否签订治安责任书
备注
承租人姓名 承租人身份证号 承租人原户口所在地 承租人类别 与房主关系
承租时间
注销时间
备注
治安责任保证书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租赁双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房主及暂住人口合法权益,房主在出租房屋期间,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并认真履行如下保证: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无正当职业,来历不明的人,不留其过夜。
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在三日内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房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对拒不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不以任何借口招住。暂住人口离去前一天,主动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暂住证》。
三、认真遵守有关出租房屋管理规章规定,接受公安派出所管理,支持协管员工作,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六、发现暂住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七、房屋停止出租或转租的,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转租手续。
八、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由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时,接受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的治安处罚。
房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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