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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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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ea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等中介服务企业;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和省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省辖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可以不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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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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