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级建造师法规处罚记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3.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将建筑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工程监理单位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公司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5‰—— 10‰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货真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0.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 1万元—— 5 万元的罚款;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招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起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盒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5‰—— 10‰的罚款; 14.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处以 5 万元—— 25 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和其他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的 5%—— 10%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 情节严重的, 暂停资质取消准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赔偿; 1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只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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