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储运质量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管理办法》中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储存运输质量、质量不稳定的;
(五)首次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具;
第九条抽样后送检的检测机构
避孕药的崩解时限、重量差异和ph值,可送省(区、市)药具管理站或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检验;其他药具的检测直接送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
第十条对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具,保管人员凭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收货,药具入合格品库。
第十一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具,存放不合格品库(区),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后,由采购人员通知生产企业,按采购合同规定退换。
第十二条仓储管理的要求是。安全储存,科学养护,降低损耗,保证质量;保管人员应掌握药具质量性能及储存要求,在质量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药具的仓储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为避免储存药具发生混乱、污染等现象,仓库必须划分以下专用场所:
(一)入库药具待验库(区);
(二)符合卫生、安全的质量验收室(区);
(三)适宜于不同药具分类保管的仓库:包括:用于储存膜剂、栓剂、凝胶剂类药具的阴凉库(0℃~20℃);用于储存其他药具的常温库:(0℃~30℃);仓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第十四条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为。合格品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第十五条货垛堆码应安全、方便、节约库房容量,并保持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包括:
(一)垛与墙、垛与平屋顶(房梁)、垛与灯间距均不小于50厘米;
(二)垛与人字屋架天花板的天平木下端,保持10厘米~20厘米;
(三)垛与柱、垛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
(四)垛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五)一般情况下,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
(六)药具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具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严格遵守药具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怕压药具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第十六条药具储存养护实行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数量核对与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
(一)定期盘点。规定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对各种药具进行全面清点,在清点过程中,既要核对药具数量,保证帐、卡、货及货位相符,又要逐一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具应及时处理;易变、近效期品种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要每月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发生的情况,进行突击地全面检查或局部抽检,一般是雨季、霉季、高温、严寒或者发现药具质量有变异征兆的时候。
(三)库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道要畅通,垛码要井然有序、整齐美观。
(四)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对控制过程要予以记录;
(五)养护中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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