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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省国资委、股东会职权
4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规定批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二)批准下达由股东会研究后上报省国资委的经营目标,
组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考核及奖惩;
(三)委派非职工专职监事,批准职工监事人选;
(四)批准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五)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六)审核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省国资委的意见,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四)审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6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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