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
旅游客车挂靠经营合同(资质) 合同自编号HCZ- 甲方: 乙方:(车主)姓名 车牌号0元; 47座以上100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平安保证金 元/台,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规的状况下,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的约定 1、车辆挂靠管理费 元/月,此费用不因客车审验、修理、交通事故、车辆遗失及其他缘由的停驶而免交。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政府有关政策因素影响需调整管理费,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调整管理费的幅度,不得高于市场同行标准。 2、乙方自接业务,如需甲方开据票证,甲方将代收代缴税费,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税管费。 3、甲方支配乙方的固定通勤班车业务,按不低于15%的标准收取税管 费。支配乙方的门市业务按10%收取税管费。 4、其他经营费用,如:包括办理挂靠客车转入或转出的过户手续费用及线路牌、保险、事故、车辆有关证照审验及保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担当。 第六条、客车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客车保险:乙方必需对其经营的客车按规定投保,如: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由甲方统一购买(其他险种乙方可自行选购),其投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有固定班车的可由甲方现行垫付办理投保,无固定班车的,乙方则需提前一个月预缴投保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投保,如乙?a href="/"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讲话雌谕侗#蛴杉追角恐乒郝颍?0%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恶意拖欠保费达两月以上者,按单方违约处理,违约者按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乙方客车在挂靠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刚好支配人员帮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理赔由乙方享有。但乙方若差欠甲方款项时,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付款中扣回。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在帮助和行使对上述事故的处理以及签署处理事故的有关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已全权和已授权。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人员差旅费和现场处置费以及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平安管理及客车审验要求 1、乙方应参与甲方通知的平安教化和学载,并以此作为续签合同和客车审验的必备条件之一。 2、乙方应根据交管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按期参与审验和车辆技术检测等工作,并向甲方供应驾驶员审验证明(复印件)、车辆年审单据、车辆保养证明单据。 第八条、甲乙双方特殊约定 1、甲方应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供应相应的服务。 2、在乙方未违规违约的状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停止相关的服务和处置乙方车辆的全部权。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要主动维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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