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物资供应,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基建、办公秩序,明确采购权限和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为公司本报或临时发生需求的物资,允许有关需求部门每月10号前补报一次,填写“补报物资采购计划表”
(见附件四),经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公司领导审查签署后,送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对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物资,有关部门或填写《应急物资申报单》,经各部门审批后报经营管理部进行采购;经营管理部收到《应急物资申报单》后,应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加急采购,但每个部门的应急申报每日不超过一次,否则如虽经加急采购,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申购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殊物资:对以上类别未能包括在内特殊物资的采购,由经营管理部另行制定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物资采购方式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机器、设备、生产用运载工具、单件价格达5万元以上的备品、配件、大宗材料、燃料、溶剂等物资,必须按公司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单件价格低于5万元的设备、配件、少量物资、耗材或虽单价超过5万元,但难以组织招标的,经书面报告原因并获公司领导批准,由经营管理部牵头,会财务部、物资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货比三家”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零星、小额、特急的物料需求,在履行批准手续后,由经营管理部下发“自行采购通知书”(见附件五),交需求部门按通知书列明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供应商进行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经营管理部对采购物资的价格与前期采购的同类物资价格进行比较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部和各物资需求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采购规定,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经公司领导书面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购:
1、所需物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2、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按招标程序完成采购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对此类不能招标采购的物资,也应组织多部门人员共同询价、洽谈、完成采购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中要明确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付款方式确定原则上应为“先货后款”,特殊情况需要先款后货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市场及生产厂家短缺而申购部门又急需的物资,经营管理部要及时征求申购部门意见,在申购部门同意后可采购申购部门需要的代用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经营管理部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部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向申购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对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同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经营管理部通知申购部门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并与计划采购专员会同相关人员到场参加验收,按照采购清单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称重验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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