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第三章 冷链系统管理
第四章 预防接种服务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第六章 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第七章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九章 督导、考核与评价
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章 附录
附件一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
附件二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附件三 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
附件四 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附件五 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 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社区防保组织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制订有关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为实施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督导和评价。
。
、评估和分析。
。
。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参与和指导与预防接种活动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预防接种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双边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参与、实施国际预防接种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国内外预防接种资料和有关疫苗进展的信息。
、国家免疫规划管理、疫苗及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实验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方案;提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含省级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购置费和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计划。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制订技术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进行督导和评价。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区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接种方案,指导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补充、更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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