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农信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浅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保全,是个很大的命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信贷管理学问、财会学问、法律学问等由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法院与信用社的工作关系,使法院对信用社的依法起诉实行实惠政策,对信用社作为原告的案件,实行“先立案、缓交诉讼费”的做法,即信用社依法起诉借款人,法院可先立案,暂缓收诉讼费,待结案后依据审判结果收诉讼费。这样使信用社对有超诉讼时效的风险的贷款刚好赐予起诉。我社已实行此种做法,但目前仍有部分信用社不知何种原由,明知贷款难收,又不实行依法起诉手段,言之“都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不良资产莫非都是如此?各社应当借此良机选择一大批赖债户,依法起诉,通过依法起诉达到起诉一户、教化一批、振动一片的目的。
三、运用法律措施是保全信贷资产的法宝。
信用社必需提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观念,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信贷资产平安。
(一)依法收贷要讲究策略,保证高效。1、实行“区分对待”的策略。要区分难度大小、金额多少,针对借款人的详细状况敏捷处理。把起诉的对象重点定位于有偿还实力且屡催忽视者,对其坚决依法起诉,申请执行。对有部分偿还实力,软对抗者,则只起诉部分,以取得对今后工作的制约权。对农户及个体户可主要实行申请法院发“支付令”的方法来收回贷款。对赖债户、钉子户主要依靠行政、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对判决生效,但因借款人经济状况差而无力执行的,信用社可实行追踪调查的方式,刚好捕获其收入信息,一旦时机成熟,即刻通知法院执行。2、确定好担保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信用社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又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一般状况下,为保证执行效果,宜实行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一并起诉的策略。在物权担保诉讼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假如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均可列为共同被告。总之,多一个被执行人,就多一份实现债权的希望;3、做好诉前打算,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要急于求成去盲目起诉。信用社应依法审查有关借款文件,重点审查借据要素、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连接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等,以确保胜诉,并选择有办案阅历的律师建立正常亲密的合作关系。
(二)利用贷款公证防风险。
对信贷资产保全机构还不健全的信用社,要仔细学习公证条例,提高公证意识,刚好办理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债权文书公证,主动推行公证收贷。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给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或保证人不按期履约,信用社即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相比,公证对追偿贷款有较大优越性:1、经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可产生法律证据的效力;2、免于起诉,干脆进入执行程序,节约费用;3、办理程序简便,缩减中间环节,干脆快速,刚好便利,催偿债务快,收贷率高;4、办理贷款公证程序简易,还有利于增加借款人、抵押保证人按期还款意识。要通过办理信贷公证,尽量使信用社的贷款达到公证的要求,这一方面,可以多快好省地维护债权,另一方面,公证机关依照公证的程序规则进行审查,可以促使信用社规范贷款业务,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的产生。
(三)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主见“三权”,维护自身利益。
1、运用“撤销权”,防止恶意削减资产,躲避债务。若债务人、第三人有诈骗、损害债权的行为,信用社享有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行使范围以信用社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应留意撤销权自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以确保案件的胜诉权。
2、运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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