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药店自查报告
XXXXX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66号》文件精神,我店对照内容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店成立于XXXX年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册XXX药店自查报告
XXXXX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66号》文件精神,我店对照内容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店成立于XXXX年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XXXXXX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编号:XXXXXXXXX。我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销售服务主要覆盖XXXX社区.
药店现有营业面积XX㎡,并在XXX年通过新版GSP认证检查,取得GSP证书。自本店取得GSP认证以来,始终坚持将GSP要求作为经营准则,认真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了本店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和有效运行。在本店所辐射区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同时我店根据《川食药监发〔2016〕66号》以及《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2016年第94号》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
一、成立自查组织
我店成立了以质量负责人为组长、全体店员参与的自查组织.
二、自查目的
我店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自查内容进行针对、深入、细致的自查。
三、自查时限
我店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7日为期一天的自查。
四、自查内容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我店自开办以来,通过正规商业公司购进药品,、资质等情况发生。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我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所购进的药品,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都采取了审批与核实,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一律拒绝采购。经查我店自开办以来到目前未有从无资质或个人处购进任何药品的情况发生。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我店为药品零售企业,无上述情况发生。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我店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采购药品的记录以及销售药品的记录都有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及时备份。,并随时观察温湿度情况,每日两次记录温湿度数据。经查我店药品购进可查、销售流向真实,无篡改和记录不清等情况发生。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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