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款用途为“借款”作为原告单方就这两笔款项的性质的描述,从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以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款项的为借款,依法不能仅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就原告支付的款项成立借贷关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的规定,本案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第4条、条5条的规定,原告提起借贷纠纷案件应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本案中,原告银行汇款凭证完全是由原告的单方行为产生的,显然即不是书面借据,也不属于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无论是书面借据、还是“欠条”或“收条”都主要由债务人出具,而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制作形成,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仅凭原告单方行为形成的银行汇款凭证根本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本案中,原告是在汇款时向银行作出的汇款用途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而不是向被告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且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因此,原告向汇款银行表示汇款性质为借款,依法对于被告显然构不成要约。
即使假设原告向银行表示的汇款用途为“借款”通过某种途径间接被被告获知,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由于原告不是向被告提出的汇款为借款,因此被告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依法既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默示,被告的不作为也因没有法律规定或原、被告双方之间无约定而依法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篇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沈先生、韩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于2012年6月2日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写下《欠条》,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6月27日,沈先生、韩女士共同与韦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沈先生和韩女士在无法偿还欠款时,韩女士的表姐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该股权未工商登记。后经多次催要,沈先生、韩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能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韦女士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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