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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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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doc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有效防范和惩治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0 〕30号)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州纪委州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办发〔 2012 〕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由我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财政性投资或交易评估金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建设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额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交易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均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投资额(评估额、交易额)在上述标准以下,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应按要求进行报告。第三条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报告”的原则,重大项目由实施项目的单位负责呈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和预先抄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四条重大项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名称、实施法人、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等;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矿业权出让项目的座落地、宗地面积、项目评估、交易方式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采购方式等。(二)项目决策情况。包括决策方式、程序、决策结果等。(三)项目审批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招投标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批复、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及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调整批复等。(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招投标情况及中介机构的确定方式、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程预决(结)算审计、竣工验收及移交运行等情况。(五)税费优惠情况。包括优惠税费种类、方式及金额,决定优惠的单位和个人等。(六)廉政建设情况。包括对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内部监督机制情况、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对重大投诉、重要舆情调查处理情况等。(七)项目建设环境情况。包括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情况以及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与工作效率情况。(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应向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和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为重大项目报告的受理部门。第六条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凡属于报告范围的重大项目,项目实施法人或单位应填写《湘西自治州重大项目报告表》;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湘西自治州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出让项目报告表》;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湘西自治州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在报纪委监察机关之前应预先抄报主管部门审阅备案。报告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均应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能够以电子邮件报送的,以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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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