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全部的下列家庭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状况照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起先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担当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担当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难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援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刚好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假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恳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恳求权的,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瞒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供应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假如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遇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供应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好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好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说明、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说明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依次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殊约定条款 特殊提示 第一条 本特殊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殊约定条款,假如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殊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 和特殊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殊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运用,单独运用时不发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其次条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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