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贫困残疾人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力度
受医疗救助额每户一般不超过5万元,上述所需经费列入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出。
(六)康复经费由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个人和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市XX县区区财政应逐年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
三、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七)各地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困难的根本措施,抓紧抓好。鼓励社会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规范各项扶持保护措施,落实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稳步扩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认真贯彻《**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并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八)强化就业服务,增加贫困残疾人就业机会。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就业应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中介机构收据、用人单位录用证明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销。
(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社区公益事业岗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政府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或适当补助。
(十)鼓励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凡受政府、残联扶助奖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应直接安置一定数量的残疾职工就业,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从事加工劳动和种养业生产。双方可在自愿基础上结成帮扶联合体,在“基地”从事种养业的,公司免费为其提供信息资料、技术、销售服务。
(十一)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对困难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扶助工作
(十二)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或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后,由县区残联按中专每人每学期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低保家庭的残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每人2000元、大专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所需经费在同级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十三)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
(十四)各级劳动部门和残联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用,经费由相关部门承担。参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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