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号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方, 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联系人而产生的履行延误
或者其他损失,乙方概不承担责任。
3、运营指导服务期内,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所策划的推广活动。
4、有权对乙方的运营工作进行和数据进行监督查阅。
5、保证该项目仅授权乙方独家运营,未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再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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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运营。
6、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甲方提
供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3、乙方需提供项目联系人就本项目的执行与甲方联络沟通,以便本协议顺
利进行。(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
4、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作期内,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此协
议。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关义务,同时享有其权
利。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无理由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
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全部损失外, 还需向守约方支付
本协议总款项的 30% 作为惩罚性违约金,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
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以上的,乙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总款项的 30% 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4、若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运营服务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水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
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2、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2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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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并在事件消除后
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履行的,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
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
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 )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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