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动白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白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下文是海口市电动白行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电动白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目录》的电动白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白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白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白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白行车应当白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白行车应当白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
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白行车,应当白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白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白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白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白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白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白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白行车、超标电动白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白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白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白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白行车推
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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