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治疗新进展
肝硬化与HCC:慢性HCV感染的最严重结果是进行性肝纤维化所致的肝硬化和HCC。 混合感染:HCV与其他病毒的重叠、合并感染统称为混合感染。我国HCV与HBV或HIV混合应该停止治疗。获得快速病毒学应答(RVR)并且基线为低病毒载量(<400 000~80 000IU/ml)的患者,可以考虑将治疗的疗程缩短为24周(基因1型或4型),12~16周(基因2型或3型)。
如果存在应答的阴性预测因素(如进展期肝纤维化/肝硬化、代谢综合征、胰岛素抵抗、肝脂肪变性等),则短疗程与长疗程等效的证据不足。无论患者的基因型和基线病毒载量如何,如果患者仅有早期病毒学应答(EVR),即患者治疗后第4周时HCV RNA阳性,第12周时HCV RNA阴性,则应治疗48周。基因1型患者如果仅获得延迟病毒学应答(DVR),治疗24周时检测不到HCV RNA,则应该治疗至72周。这可能也适用于其他基因型患者。
PEG IFN-α和利巴韦林的足量、足疗程的应用是为了获得最高的SVR率;体质量会影响患者对PEG IFN-α和利巴韦林的应答。超重患者治疗前减轻体质量可能会增加获得SVR的可能性。治疗失败与胰岛素抵抗有关,但是在胰岛素抵抗患者中使 用胰岛素增敏剂,并未被证实能增加SVR率。应告知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戒酒。为避免利巴韦林的减量和停用,当血红蛋白<100g/L时,可以使用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无证据显示,PEG 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会使常见感染的发生频率增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的使用并没有减少常见感染的发生和(或)提高SVR率。
有抑郁症病史或症状的患者,治疗前应请精神科医生进行评估。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抑郁症应给予抗抑郁治疗,对部分患者给予预防性的抗抑郁治疗,能减少治疗过程中抑郁的发生率,而对SVR没有影响。
获得SVR的无肝硬化患者,在治疗结束后的48周以及96周检测ALT和HCV RNA,如果ALT正常且HCV RNA阴性,则之后可以不用进行严格的丙型肝炎随访。获得SVR的肝硬化患者,除以上检测外,还应每1-2年监测食管静脉曲张的情况,每6个月通过超声及甲胎蛋白监测HCC的情况。
基因1型患者,经PEG 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后,如未能清除病毒,通常不再使用相同的药物再次治疗。之前经PEG 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后未能获得SVR,又迫切需要治疗的患者,或初次治疗时,由于剂量调整,患者依从性差,使得PEG IFN-α和利巴韦林剂量不足的患者,可再次给予PEG 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经PEG IFN-单独或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的非基因1型患者,如果未能获得SVR,可再次给予PEG IFN-α联合利巴韦林治疗。不推荐低剂量的PEG IFN-α维持治疗。
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如无禁忌证应该给予治疗,以预防发生近期以及远期并发症。同时密切监测并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尤其是和门静脉高压症和脾功能亢进相关的不良反应。生长因子对于这些患者有明显的疗效。肝硬化患者无论是否获得SVR,均应常规监测HCC的发生。 有肝移植指征的患者,在等待肝移植的过程中,如果抗病毒治疗可行并且获得了SVR,则可阻止供肝的再次感染。许多等待肝移植的患者有治疗的相对适应证,但是对于有明显的进展性肝病的患者,疗效往往较差。
在患者登记或者等待肝移植时可开始抗病毒治疗,目的是在肝移植前获得SVR或清除HCV RNA。 肝功能Child-Pugh A的患者,肝移植的适应证为HCC时,应进行抗病毒治疗。肝功能Child-Pugh B的肝硬化患者,应在有经验的医疗中心进行抗病毒治疗,优先治疗那些具有良好预测因素的患者。如果存在腹水,应给予诺氟沙星进行预防性治疗。肝功能Child-Pugh C的肝硬化患者,有发生危及生命并发症的风险,不应使用目前的药物抗病毒治疗。
代偿期肝硬化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可从低剂量的PEG IFN-α和利巴韦林开始治疗,之后逐渐加量,也可初始即足量治疗。但对于后者,超过50%的患者需要药物的减量,甚至终止治疗。 肝移植术后丙型肝炎复发的患者,一旦慢性肝炎诊断成立,有肝组织学证据,应开始治疗。肝移植后1年发生明显肝纤维化或门静脉高压,预示疾病进展迅速及移植物失功能的患者,需要立即给予抗病毒治疗。
目前尚无证据显示,未获得SVR的患者,采用低剂量的PEG IFN-a维持治疗能使其受益。移植物排斥反应很少见,但会发生于干扰素治疗期间。抗病毒治疗期间出现肝功能损害时,应进行活体肝组织检查,以指导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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