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doc南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发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桥梁、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城市空间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通过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设置、发布的各种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户外固定广告位、电子显示器〈屏〉、霓虹灯、橱窗、灯箱、门店招牌、公益宣传栏、阅报栏、画廊、宣传车、各种形式的移动广告、水上漂浮物、空中飘浮物、各类气模、实物造型、墙体广告等)。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置方案与效果图;县城投公司负责户外广告的资源利用和资产经营;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县公安、交警、消防、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第六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明确户外商业广告位、公益广告位、公共广告位的数量、位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第七条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需拆除的原有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拆除。第八条户外公益广告位和公共广告位由县城投公司负责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维护。第三章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第九条户外商业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 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经营权。县城投公司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制定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有效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否则,依法收回经营权。第十一条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后,户外商业广告位设施设置者必须自行拆除广告设施。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纳入县城投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管理。第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位的,产权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利用其他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位的,由有关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个人商定场地租用等相关事宜。第四章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审批第十四条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设施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到县规划局报批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方案和日景、夜景效果图,报批时需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以下文书和资料: (或其他手续) ;。(二)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户外广告位设施设置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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