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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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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doc.doc民事答辩状范文范文一:答辩人: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 __年__月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份。范文二:答辩人:赵 XX,男,白族, 1980 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 XX村。身份证号 53293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被答辩人:李 XX,男,白族, 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 XX村34号,系死者李 XX之父。被答辩人:刘 XX,男, 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 XX村27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 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 XX不应该对李 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 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 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 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 XX的死亡。 2、2011 年04月05日晚上,李 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 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 年04月05日晚上, 李 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 XX、刘 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 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 XX和刘 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 2011 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 XX就李 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 1条约定: “赵XX、刘 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 XX家属壹万贰仟元( 元),每人承担 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 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 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二、答辩人李 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 2011 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 2条约定: “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 XX和刘 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 XX和刘 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 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 2011 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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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