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水企业实时水质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者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在线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水质考核)
市供水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涉水产品)
供水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涉水产品。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企业所使用的涉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监测月报)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水质例会,编制“上海市供水监测月报”,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培训)
市供水处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供水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技术等培训。
第三章企业自检
第十七条(检测能力建设)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具备原水29项指标、出厂水42项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供水企业不具备64项指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自检项目)
企业自检项目包括:
(一)市属供水企业
原水: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臭和味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原水: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臭和味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如在线仪表发生故障时,应对出厂水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至少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对每一个水厂供水范围内至少选取一个管网末梢点检测一次42项指标。
(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
(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应当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每8小时至少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1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至少一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对每一个水厂供水范围内至少选取一个管网末梢点检测一次42项指标。
原水:每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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