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和加强学校财经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运行秩序,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
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下列主要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九)对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坚持自行组织、依法审计为主,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校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校领导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定期检查建议的落实和改进情况;
(七)对可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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