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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范.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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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范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
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 中 小】 浏览:549次 评论:0条 2010-05-07 20:51:21 来源: 作者: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规范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
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 中 小】 浏览:549次 评论:0条 2010-05-07 20:51:21 来源: 作者: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月10月3日发布)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一: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再次,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设备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 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 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
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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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Ge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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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