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德宏州住房公
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XX年XX月
贷款需要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
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根据以下因素计算,结合借款人的具体实际,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壹)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上月月工资之和)x 30% X12个月X贷款年限。(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可贷额度二抵押物价值x 60% -商业性贷款额度。
(三)最高额度,单职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若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大可按抵押物的价值比例放宽额度,双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或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
第十壹条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计算。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的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有效的首付款证明;
(五)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其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仍款承诺保证书。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有关调查工作且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于签署办理完关联手续后,中心根据和受托银行签订的委贷协议,签发给借款人《委托贷款通知书》。
借款人执《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借款人如对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
费用,同时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五章贷款偿仍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本息可采取按月等额仍本、按季付息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季付息、壹次性仍本的方式。(由银行贷扣)第十八条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偿清货款的,需向中心提出申请,以转帐的形式进行仍贷。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归仍期按期仍本付息。逾期者, 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万分之二点壹的罚息,且且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担保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直接扣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按合同约定中心有权处分抵押物。
(壹)借款人于借款合同期满且超过三个月份,未依约偿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住房私下出售、交换、赠和和改建的。
(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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