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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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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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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共 32 页









(含随军家属),在转业时已发放了安家费的。 第十条 公租房的租住原则

,可向住房有困难的教职工临时出借公租房。
第十一条 租住期限
,应在黄金校区周转房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退还租住学校的公租房。其中未租赁黄金校区周转房的住户到期后需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
,租住学校公租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住期满后应向学校退还其公租房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借住学校公租房,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借住者,需提前30日重新提出申请,续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租金与押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借)住条件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正常租(借)期内,租金根据建筑面积,暂按套房河套内每月每平方米3元,西校区、;单身公寓河套内每月60元,西校区、黄金校区每月40元的标准收取,以后再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
(借)住条件的住户续租(借)期间,2年内的租金按原标准(即规定正常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下同)的2倍计算,2-4年内租金按原标准的3倍计算,4年以上按原标准的4倍计算。
二、押金标准
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需缴纳租房押金,其缴纳标准暂按三室套房每套3000元,二室套房每套2000元,一室套房每套1010元,单身公寓每间500元,以后再根据相应情况调整。
第十三条 租金等费用的缴纳方式
公租房的租金由资产管理处核算,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资产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及物业公司核算,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不在财务处发放的,由承租人按期到指点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租房补贴标准











。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住程序
,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审核通过的租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公开公租房房源,承租人凭人事处住房通知按报到顺序在规定的房源内选房,并签订租房协议、办理租住手续。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公租房的管理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不得对换、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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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