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
,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
,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
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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