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XX年3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其责人或者其托付代理人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未约定起始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相同的,以最终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供应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自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约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零一二十日;
(五)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零一八十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遵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酬报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供应其他特别待遇的劳动者的效劳期作出约定。但约定的效劳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须要保守商业隐私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商业隐私进入公开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隐私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本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其次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其次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其次十二条 劳动者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履行了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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