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
魏 琦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就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合同下,由买方对货物进行投保。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即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不是买方。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由保险单人承担的风险造成,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保险合同包含了“仓至仓”条款,买方仍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虽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契约关系,同样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实际的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单所标明的目的地仓库。因此,FOB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因此,为了保障货物自运离起运仓库至越过船舷时的保险利益,卖方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

三、C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之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装船前,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而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且采用FOB或CFR术语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行情对买方不利、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也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来划分的,但该术语要求由卖方进行投保,并且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一栏应注明为卖方,然后随同其他单证一起转让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卖方对货物承担风险因而具有可保利益,如若在此期间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卖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货物装上船之后,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买方取得货物的可保利益,并通过卖方背书转让的保险单成为合法的保险单持有人,享受保险单项下的权利。货物装船后若发生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此,可以说CIF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好用的文档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