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三章组织与结构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生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 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 2 师大”,英文全称为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英文简称为“ ECNU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 3663 号。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致力于引领中研究型大学。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 3 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它荣誉称号。第十二条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三条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第十四条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第三章组织与结构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 4 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九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5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对校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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