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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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检疫设施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准宰 健康生猪。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禁宰 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8 宰后检疫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头、蹄部检查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
破溃的烂斑。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剖检颌下淋巴结:牵开放血切口,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使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重点检查咽型炭疽。
剖检咬肌: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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