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方案范本
重整计划的内容怎么写
重整程序能否提起, 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方案是否切实
可行,是否内容齐备。
总的来讲一个好的重整计划大体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人的重
整经营方案,这一方案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程度与其经营管理的理念、方法、策略有关,剖析许多企
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些企业产品很好,大有发展前途,但由于经营
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走上
破产清算的道路。 因此, 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 应要求债务人、
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出具原债务人亏损情况分析报告及重整期间经
营管理人员名单、职位配置,着重分析债务人的亏损是否系原管理人
员因经营管理造成的, 如果因原管理人员经营失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债
务人严重亏损的,那么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这些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当再
管理
公司重整计划应该怎样制定
重整计划的提出。 重整人应拟订重整计划, 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
提请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审查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303条第 1 项) 。
公司重整如有下列事项,应订明于重整计划: ( 1)全部或一部重整债
权人或股东权利的变更。 ( 2)全部或一部营业的变更。
3)财产的处分。( 4)债务清偿方法及其资金来源。
5)公司资产的估价标准及方法。( 6)章程的变更。
7)员工的调整或裁减。 ( 8)新股或公司债的发行。
9)其他必要事项。前项重整计划的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
法院裁定认可确定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 其有正当理由, 不能于一
年内完成时,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
届满仍未完成的, 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声请裁定终止重整 (台
湾地区“公司法”第 304 条) 。
2。重整计划表决、认可及修正。
重整计划经关系人会议表决的,重整人应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 对于公司及关系人均
有拘束力, 其所载的给付义务适于为强制执行之标的的, 可以直接予
以强制执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305 条) 。
重整计划未取得关系人会议有表决权各组的表决时, 重整监督人应即
报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的原则,指示变更方针,命关系人会议
在一个月内再予审查。 前项重整计划经指示变更再予审查, 仍未获关
系人会议表决时,应裁定终止重整。
但公司确有重整的价值的, 法院就其不同意的组, 可以以下列方法之
一,修正重整计划并对其裁定认可: ( 1)有担保重整债权人的担保财
产,随同债权移转于重整后的公司,其权利仍存续不变。 ( 2 )有担保
重整债权人,对于担保的财产;无担保重整债权人,对于可充清偿其
债权的财产; 股东对于可充分派的剩余财产均得分别依公正交易价额,
各按应得份额,处分清偿或分派承受或提存。
3)其他有利于公司业务维持及债权人权利保障的公正合理方法。
前述重整计划, 因情事变迁或有正当理由致不能或无须执行时, 法院
可以因重整监督人、 重整人或关系人的声请, 以裁定命关系人会议重
行审查,其显无重整的可能或必要的,可以裁定终止重整。
前项重行审查表决的重整计划仍应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台湾地区“公 司法”第 306条第 1、 3和 4项) 。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①债务 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
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说来, 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1) 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 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
预期为参照系的。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
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
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
组表决的办法。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
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
对此,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①对债务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
权人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
权组, 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 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
表决。
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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