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详解
目录
1 概述
2 内容
第一条 争议解决服务
第二条 申请
。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作“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争议的多个或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请书提交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申请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2)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裁决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担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
(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3、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支付凭证。除非按要求随附支付凭证,否则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每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5条)。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应提供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答辩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2)相关申请书的日期;及
(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及
(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具体的补充材料,包括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及
(2)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3)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详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