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2010
据”;
:处方底方、收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
:住院费用结算单、明细、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诊断证明、如在外地生育子女需出具就医医院是当地医保医院的证明,外地生育情况说明(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个月之后,生育子女时享受生育津贴);
:处方底方、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收据、《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外埠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申报住院时需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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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使用北京市社保卡用于门诊就医结算,如果员工不使用社保卡,就医的费用将不能报销。遇到特殊情况,如急诊室未带卡、计划生育手术、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按原流程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社保卡。如有医疗费用请次月21日交付人力资源科。
:员工信息如需变更,如:户口类别、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员工本人应先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并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给各部门考勤员,由考勤员在21日提报至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经办人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如员工信息变更未提报人力资源科,出现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综合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附表一: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附表二: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
附件三: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
附加说明:
本办法提出部门:综合管理部
本办法归口部门:人力资源科
本办法起草人: 李晓燕
本办法审核人: 董丽娜
本办法审定人: 王庆洲
本办法批准人: 李洪俊
本办法使用范围:欧V新能源客车事业部
本办法阅读范围:欧V新能源客车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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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
姓 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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