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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1
安全综合管理部分
技术资料
1、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10、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状况好,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3
提升运输
1、斜井提升系统必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和必要的挡车装置;竖井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保持完好。
2、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罐笼内须设阻车器;、不得向外开启。
3、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提升设备的安全装置(限位开关、制动盘、液压系统等)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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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5、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7、电机车等运输设备安全装置齐全、可靠。运输线路如机车架线架设标准化等。
8、提升设备必须有能够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置在司机操纵台。
4
通风、防尘、消防系统
1、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3、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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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4、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5、井下炸药库,要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及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7、消防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8、消防器材配备合理、充足,并做到定期检测,确保在有效期内。
5
供、配电及通讯系统
1、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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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2、矿山的一级负荷(提升、通风、排水)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3、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其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接地保护,禁止接零或中性点直接接地。有井下保护接地网。
4、井下敷设电缆应当有必要的保护和绝缘措施。井下开关应为带漏电保护开关。
5、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6、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照明电源应接在主开关的前面。
7、矿井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8、电机车电弓齐全、用电弓取电。
9、提升井口、井下药库等处有铁道断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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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10、配电硐室入口处、高压电器设备必须悬挂标示牌,并应有照明。
6
防水、排水系统
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并有防止地表水进入井口的措施。
2、在井底车场周围、水泵房设置防水闸门;
3、设置地表沉降、地下水位观测点,并定期观测。
4、对接近水体、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5、地表塌陷区必须及时处理。
6、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必须及时封堵处理
7、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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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结论
7
爆破作业、井下炸药库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有爆破资格(有爆破证)人员准许爆破作业。
3、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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