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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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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六)组织召开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对下级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送达税收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
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后,送达申请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办公室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办公室按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复议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发送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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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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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