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原机构返聘,且考核周
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原机构返聘,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
(一)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内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并通知需执行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受考核的医师按时、按要求参加考核。
(二)医师在考核时间区间内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对本人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自评,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所在机构在考核时间区间内,对医师的自评和考核结果签署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组织医师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区间内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专科医师试点考核,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
(二)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四)其他良好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
(二)发生医疗事故;
(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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