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开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内容,向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县(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认定为“开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标牌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开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附件材料内容:
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复印件;
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在孵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上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上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毕业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毕业时间、技术领域、毕业时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第三章建设创业苗圃和技术服务平台
第九条鼓励市级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创业苗圃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创业苗圃
+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申请市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孵化器内有专门场地,用于创业苗圃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应配备基本办公家具和电话、网络接入等相应服务资源;
具备共享商务设施、产品展示和公共财务等创业公共服务能力;正在培育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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