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冀新房估[2017]沧字第090号项目名称:宁培安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委托方:黄骅市人民法院估价方: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估价师:张兰君王永建作业日期: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1日
用状况,本报告以工程无结构性损害等质量缺陷,电线、管道、锅炉房、消防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可以
安全使用等为假设前提。如报告使用人对房屋质量问题存疑,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另行鉴定。经现场勘察、核实,证件与实物相符。
估价师签章: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为:
1、本报告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等资料真实有效,买卖合同书的真伪只有原颁发机关才能作出准确判断,颁证机关将在办理转让登记时予以确认,权属有瑕疵的依法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我们提请报告的使用人关注这一点。
2、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
3、估价对象的使用权益与评估价值相对应。
4、本估价结果只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即“为确定产权持有人宁培安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而评估房地产”,若改变估价目的或使用条件需另行评估。
5、本次估价结果中的“市场价值”是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值,不考虑特殊交易方,亦未考虑快速变现等处分方式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的变化,以及遇到白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标的物的影响。
6、本估价报告有效期壹年,白报告提交之日起计算。在本次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估价对象发生损毁及其权益的重大变化,本报告书及结果无效。
7、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估价对象白身情况发生变化,估价对象的价值将发生相应变化,估价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8、本估价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两部分。“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估价技术报告”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由估价机构存档。
9、本估价报告中内容未经估价机构同意,报告中的内容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和第三方。本估价报告解释权归估价方。
10、本估价报告复印件无效,报告书的附件为本报告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黄骅市人民法院
二、估价方:河北新世纪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振禄联系地址:沧州市御河西路金鼎大厦C座1001室资格等级:贰级证书编号:冀建房估(石)17号
三、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是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博远海润星城4号楼1门301室的房地产。估价对象四至:东至小区住宅用地,西至小区住宅用地,南至小区住宅用地,北至小区住宅用地,。
(二)建筑物概况:
本次评估涉及的建筑物是宁培安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博远海润星城4号楼1门301室的房地产,建成于2010年,砖混结构,建筑总层数为四层,委托方居第三层,。房屋现为毛坯。宗地内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供暖、供气。
(三)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宁培安,编号为:BY2011-0169号。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权对其价格的影响。
四、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持有人宁培安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价值。
五、估价时点:2017年6月20日
六
房地产场价值估价报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