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检。
第七条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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