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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律标准
【考点二】法律渊源
【考点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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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六】物权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
最终结果
重整
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
表决组均通过
批准
√
未批准
×
局部表决组通过
批准
√
未批准
×
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
——
×
与解
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方式〔过半数、2/3以上〕
通过
认可
√
未认可
×
未通过
——
×
【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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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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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
【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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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
【考点七十二】汇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说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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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
所附条件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考点七十三】本票与支票
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
①说明“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承诺;
③确定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
①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②如果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那么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追索权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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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
绝对必要
①说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与提示付款
付款★★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考点七十四】其他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承付
使用条件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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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单位卡
单位卡
①凡在中国境内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
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根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③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与有关费用后,可以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转入根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考点七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者任免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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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十六】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
【考点七十七
【考点七十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考点七十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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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考点八十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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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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