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0 ] 第 77 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市)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三)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亿元以上; (四)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亿5 千万元以上; (六)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七)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三)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 8 万平方米以上; (四)近3 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亿5 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8000 万元以上; (五)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六)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人, 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4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七)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前款第(三)、第(四) 项所列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第八条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三)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 3 万平方米; (四)近 3 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 (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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