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
称办事处)财务管理,根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
(试行)》、 《安徽 省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管理费核算办法》等有关
规定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
称办事处)财务管理,根据《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
(试行)》、 《安徽 省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管理费核算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联
社规章制
度,做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办
事处工作职责 的履行。
第三条办事处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预算制管理。办事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编制下年度财务
支出预算,于 11 月底前报省联社审批。 省联社财务会计处根据批准
的年度预算按季拨付。 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节支留用制管理。办事处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收支
平衡的原 则,合理、均衡安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超支,收入和支
出相抵后的余额可结转下 年度继续使用。
(三)并表制管理。办事处财务收支应全额纳入信用社(银行)财务
报表体 系之内,实行并表制管理,于次月 1 日下午上班前将财务报
表管理系统电子文档通过省联社 OA 系统报送财务会计处集中汇
总。
(四)主任负责制管理。办事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含主持工作副主
任,下同)负责制。各项费用开支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费用 报销凭证必须合规合 法、真实有效,并做到经办人、证明人、财务 审核人、审批人四签章。
(五)责任追究制管理。办事处主任、财务审核人、经办人、证明人 对费用开 支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一经查 实将按照财经纪律和制度 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办事处应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财务会计人员和一 名专(兼)
职出纳人员,分别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等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的费用账务组织与账务核算应按照信用社(银行)财 务会计管 理规定设立必要的账务系统,核算预算收支款项。
第六条 办事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办事处收入包括省联社拨款收入 和存放款
项利息收入。
第七条 办事处取得的拨付预算资金收入和存放款项利息收入,应当 纳入本单位 账务进行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坐支,不得另设账册。 第八条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 开支,并对 支出项目实行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办事处应加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办事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由出纳人员负
责现金的 管理工作。各项现金收付必须严格手续,保证安全,做到
账实相符。
办事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在当地就近
的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并严格遵守各项结算制度。
(三)办事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要严格支票管理,不
得签发 “空头支票” ,严格执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手续。银行账户
印鉴和支票应分设专人保管。
(四) 办事处应当严格控制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临时性暂付款。 暂付
款不能用 于与日常工作无关的事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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