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范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一)劳动酬报;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平安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展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展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赐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值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以下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干脆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展以下打算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协商题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看法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协商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协商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须要打算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协商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详细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协商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供应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展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视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接着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展集体协商。协商相同的,原集体合同可以接着履行;协商不相同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展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在进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纳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其次十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相同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状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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