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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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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考评员de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de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de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de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廉洁de原那么.
第四条考评员de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de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de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de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de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那么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de申报,根据考评员de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de法规、政策、制度和根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de职业技能标准、鉴定标准〔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de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增强考评员de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de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de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升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de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届、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de,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de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考评员de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de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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