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展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互联网平安方面的法律问题
由不得损害包括公民人格权在内的合法民事权利。 [7]但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别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安和
损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当赐予网络效劳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觉察或是经人通知,应当立即实行措施删除该信息或制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至于别人利用互联网来施行损害公民人格权的问题,我们将在本节第五个问题里特地进展阐述。
三、互联网上的犯罪限制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 [8];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概括差异更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将这类犯罪称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就犹如“经济犯罪〞、“性犯罪〞、“青少年犯罪〞一样,这里我们也承受“计算机犯罪〞这一名称。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施行的严峻危害社会的行为〞。 [9] [4]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应为:“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成心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暴力毁坏别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运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同时该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 [10]笔者同意将计算机犯罪进展分类,但是上述定义中的“以暴力毁坏〞这一限制好像没有必要,笔者以为,计算机犯罪事实上是指:行为人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本身的特点所施行的损害国家或
别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施行的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施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及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行为人所运用的更多的是学问和技术,而不是暴力及凶残。 [11]像上文所述的计算机“黑客〞,他们的技术甚至于比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还要高。正是由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使得对于这种犯罪的追查变得困难。(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从施行犯罪行为的主体年龄分布来看,以中青年居多,并有低龄化趋势。据统计,在美均为25岁;我均年龄也是25岁。 [12]像上文中所述的“冲击波〞病毒的编写者,据报载也只有18岁。(3)危害后果的严峻性。由于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面大,一旦当事人施行了该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许多的间接损失或无形损失。还有就是在互联网上针对大额的交易或金融机构所施行的犯罪,其数额特殊宏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般一般型犯罪。再者在互联网上传输病毒可能造成许多的局域网瘫痪或是数百万的计算机设备损害。(4)犯罪侦察的困难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犯罪主体的手段技术超群、作案手段隐藏、躲避犯罪的实力很强;其次,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很困难;最终,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也可能导致跨国犯罪的产生,无法施行有效的侦察,这对于打击犯罪也很不利。
对于计算机的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1)利用计算机来施行的犯罪,这主要包括:A、利用互联网危害安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施行的破坏社会主要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例如网上销售伪劣产品、损害别人商业信誉、做虚假宣扬、损害金融秩序等等、利用计算机来施行损害别人的人身权利或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例如网上盗窃、诈骗、敲诈讹诈、羞辱
诽谤别人等等。(2)针对计算机施行的犯罪,例如非法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等。
(二)计算机犯罪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及可能对策
计算机犯罪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冲击较大:一是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冲击。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当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刑法罪名值得讨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许多的变更,是否应当对于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方法进展相应的调整。二是对于我国刑法司法理论的冲击,主要是如何确定跨国计算机犯罪的管辖问题、如何来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证据搜集和认定问题等等。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于计算机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刑法中只规定了3条及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施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隐私或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
另外,为了及刑法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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