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
刘邱丽 征用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为应对战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军事演习时的紧急需要。对属于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性征收、集结和使用。征用是增强应急物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征用的补偿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物流资源主体遵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征用物流资源,是为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而采取的行为,以强制性的手段利用物流资源所有者的劳务、设备、财产、物资和运输工具,必然侵占了被征用主体的利益,破坏了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如果没有补偿加以平衡,社会经济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破坏,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政府应正视征用行为对市场的破坏性,尊重由于征用而导致的与被征用者之间存在着的契约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自觉履行补偿责任,尽可能保证被征用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以保证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当前我国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对征用实施合理的补偿逐渐成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现状来看,我国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具体体现在:
1,法规制度建设滞后,补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虽然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对征用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国防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对各级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义务界定得比较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在依法实施征用时,还一定程度存在着靠关系、靠感情、靠领导等问题,补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制约了补偿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经费缺口较大,补偿工作难以有效落实。
理论上讲,补偿工作应该由政府的动员部门来具体实施,但各级动员机构的征用补偿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在没有明确制度的规范下,补偿基本上被排除在动员体系之外。由于各级动员机构没有充足的经费来完成补偿工作,仅能依靠政府事后临时动议,完成部分补偿工作,造成征用工作中存在着挂账、欠账和其他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形成谁执行任务多谁掏钱多的不良局面,从而不同程度地挫伤了被征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被征用主体多元,补偿工作难以公平实施。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管理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不同,各种经济成分对补偿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使得补偿工作难以真正公平地实施。
加强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工作的建议
从实践来看,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对社会物流资源的依法补偿、补偿经费来源以及合理补偿等方面,这就要求补偿工作要以此为重点来加强建设。
1,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
社会物流资源涉及面广,应急物流通常都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运作,使得社会物流资源被征用后的补偿尤其需要强大的法制保障。在《宪法》、《国防法》等对征用补偿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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