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 售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A\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出让金 售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契税—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增值额
B\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
C\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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